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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4 ℃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 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 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 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2、夫妻离婚时,一方婚前以个人经营、婚后由二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涉及的债务是否作为共同债务?

  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婚前债务的,属于一方债务。夫妻间没有对婚后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在本案中,能够证明所涉债务是一方婚前经营产生的,属于个人债务,由该方个人财产承担。一旦结婚,根据《民通意见》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除非夫妻按《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个体经营的收益所有权进行书面约定,否则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产生的债务也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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