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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债务还要承担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4 ℃

  案情回顾:

  祖某与叶某原是夫妇关系。2013年6月19日,祖某和妻子叶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叶某所有,祖某一次性补偿叶某15万元。同一天,祖某向朋友谭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离婚后,祖某一直欠债不还,谭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祖某和叶某共同归还10万元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庭上,祖某对借款一事予以认可,但叶某却不以为然。叶某认为,她与祖某离婚在前,祖某向谭某借款在后,所以她不应该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开庭前未向法庭提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谭某与祖某明确约定这笔债务为祖某个人债务等相关证据。因此,这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祖某限期归还谭某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叶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案中,叶某既无法证明祖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也无法证明祖某与谭某明确约定这笔债务为祖某个人债务,更无法证明自己与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所以,叶某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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