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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认定一笔借款是否为夫妻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8 ℃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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