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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分割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4 ℃

  离婚后的债务分为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两种债务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是不用的。

  1、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一般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开支负的债务或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的,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注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负债的性质,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一体,在外人眼中看来夫或妻对外借债时,显然另一方是知情并且同意的,所以就视为夫妻共同借债。但是夫妻在结婚时就对财产有约定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或者夫或妻在借债时明确说明是个人债务的时候,所负债务就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请求。

  2、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分割

  夫妻个人债务是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离婚时夫妻个人债务不应当进行分割,按照谁借贷谁还债的原则处理,不以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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