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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夫妻债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9 ℃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离婚时协商调解不成的,法院应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民通意见》第43条,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对债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离婚时协商调解不成的,法院应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民通意见》第43条, 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对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然后在夫妻内部进行分割.

对该债务一方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是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具有 处理财产分割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完全由一方承担。但对于债权人,双方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於对此的举证责任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争议.对于夫妻内部的债务分割,俺并不认为有 推定共同债务 法律规定。对此的举证责任承担上,须由法官根据该债务的具体情况,依照《民诉证据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确定,不宜搞一刀切。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债务另一方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该债务完全由一方清偿,另一方不承担连带清偿债务.

这样理解对吗?

请各位前辈们发表下意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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