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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有别”是认定夫妻债务性质的关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9 ℃

夫妻离婚诉讼及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引发的认定夫妻个人债务抑或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直以来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诸多思路,

夫妻离婚诉讼及离婚后、婚姻存续期间引发的认定夫妻个人债务抑或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直以来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诸多思路,如有人主张在离婚诉讼中,列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在离婚诉讼中告知当事人对夫妻债务另案处理等等。应当说,这些思路如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颁布前,尚有探讨的价值;但在该解释实施后,仍持此种观点,有悖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与认定夫妻债务性质的法律理论不合,究其本质是未分清夫妻债务认定上 对内关系 与 对外关系 之间的差异。所谓的对内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之间为某一债务性质发生争议;所谓的对外关系,是指债权人主张的债务性质与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的争议。笔者认为,在目前涉及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相关诉讼中,法官必须具备 内外有别 的裁判思维,否则便无法对相关纠纷作出正确的裁判。

一、 据以研究的典型案例

甲与乙离婚诉讼中,甲主张其经手的欠债权人丙10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乙承担一半责任。甲举证有借条及债权人丙的庭审证言。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欠债权人丙10万元借款未还事实可以认定,但该债权系原告甲个人所用,并非用于甲、乙夫妻共同生活,应由甲个人承担,于是判决对甲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该判决生效后,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承担此10万元的偿还责任,乙以上述的离婚判决为据,认为其不应承担此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甲借款虽用于个人生活,但没有与丙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情形,故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乙不能免除偿还责任,鉴于甲、乙离婚诉讼中己经法院判决该债务由甲承担,故法院判决甲对丙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乙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例引发以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是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三是法院在不同的诉讼中,对同一笔债务做出不同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问题,假以引入夫妻债务 内外有别 的思维方式方便能得以妥善解决。

二、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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