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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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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7 ℃

    离婚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

    离婚对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此应先行协商,

    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市价分配;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

    按比例分配。应注意的是,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

    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价,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上述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必须

    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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