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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1 ℃

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微妙,尤其是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有着很大的分歧。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

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微妙,尤其是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有着很大的分歧。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近几年来,离婚率不断的升高,涉及财产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我国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在《婚姻法》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我就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分析一下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问题。

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第三人,具有对世的效力。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损失,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以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可以总结出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2)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3)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夫妻分居后同样享有承担的义务。在实践中,夫妻登记离婚财产纠纷诉讼也必然会产生。但是,由于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形成的协议,是作为当事人登记离婚时,向婚姻登记定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而为其认可的。所以,该项协议效力上应该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不同,除非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该协议是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归于无效。

(二)特殊情况下的夫妻财产问题。

1、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分居表明夫妻间感情在疏远或变化,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在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逐渐减少收入归各自所有,而地台戏各自财产的处理,他方也不例外极少参与。关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债务的性质,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1)从夫妻分居后的债务特点来看,根据民法学上关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债务的承担者一般为债务的主体,而分居后在债务的主体上、行为上具有单一性的特征,如果此时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损失来负担,既显失公平,也与权利征收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违背;(2)从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其第19条第3项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我们由此可以推出分居后夫妻债务负担的原则,即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这样做,对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既方便、公平且可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先分居后离婚时在财产的处理方面往往发生争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既适用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也适用于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它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不能由夫妻共有,而在婚姻法中的知识权的收益就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收益,应该与夫妻共同所有。它在现实社会中有两类,一类是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可以获得的可预见的经济利益,如服务标记、商标、专利等;另一类是在形成在的并未实现的经济利益。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对于前者当然按共同财产对待而无可厚非;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即可能价值连城,也可能一文不值,对此是按夫妻共同财产悬赏是作为一方的精神财富不予分割?有的价值较大的知识产权收益,创造者为占为已有而不予转让,而夫妻其他的财产又极为有限,这样又该怎么样平衡,如何来维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对此缺少详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适当经济照顾。 该规定只部分的解决了无形财产的分割问题。

3、于继承或赠与的财产被抛弃问题。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国外《瑞士民法典》第230条规定(1)无配偶他方之同意,配偶一方不得抛弃,可能会成为共同财产,亦不刘承认不足承担债务的遗产。(2)配偶亦无法取得该同意,或他方无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绝同意的,配偶一方可诉其住所地的法院。又如《法国民法典》第1432条规定,遗产或遗赠已归属于不管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只有该方有权承认或抛弃继承或遗赠,在此,无需取得到另一方的同意,由此可见瑞士与法国对比的态度是不同的。

对于我国来说,我们应该把继承与赠与分开,区别对待。对于继承,如果遗嘱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继承人对此不能抛弃,否则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反之,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财产是个人财产,个人有权作出处分的决定,另一方不得反对。对于赠与的财产,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与继承不同,赠与是约定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订立或不订立合同,夫妻另一方无权干涉。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共同所人,因而一方抛弃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此最高人发法院应该在对新《婚姻法》作出解释哩,对上述内容以明确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减少纠纷,更好的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同的形式依法选择或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在适用上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只有在夫妻对婚姻财产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新《婚姻法》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完美了约定财产制,体现了我国对婚姻契约性质的认可,并体现了婚姻个体领导追求自由和强调主观意志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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