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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6 ℃

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新的婚姻法在内容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某些方面对原来的法律做了重大修改。由于立法技术和语言等原因,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非常详细。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具体的。因此,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就很有必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将较为抽象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和细化。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决定对婚姻法采取分批制定司法解释的做法。2001年底,第一批司法解释公布施行,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将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我院。在整理、归纳各地书面意见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我们草拟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初稿,并在多次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不断地对解释稿进行修改。其间,先后到黑龙江、吉林、广东、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在今年召开的全国高院院长会议上,《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会议材料,征求各高院领导的意见。同时,我们还召开了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其对《解释(二)》的意见。为慎重起见,就涉及军人离婚及财产归属及分割问题,还专门与军方、妇联进行了个别协调。由于社会各界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关注程度较高,为更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我们决定将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久前,我们还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了部分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司法解释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在《解释(二)》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2002年,《解释(二)》被院党组确定为十项重点研究课题之一,2003年,又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列为今年出台的十项司法解释之一。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社会覆盖面极广。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儿童、妇女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90%。而在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所占比例接近30%,达到128万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和妥善的解决,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影响到公民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到人的全面发展,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实际上是将司法为民的思想转化为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促使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和谐稳定,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这次《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正确、及时、合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类型,即使是传统的婚姻案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在这一新的社会条件下,如何贯彻落实新婚姻法的精神,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由于这次《解释(二)》是根据已经发生变化的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制定的,因此,能够合法有效地解决新形势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例如,根据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个人拥有公司股票、股份的现实,这次司法解释就作出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根据房改的精神,我们对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如何解决房屋的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我们作出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规定。《解释(二)》的出台,将给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更加统一、明确的依据,将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再次,这次《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儿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中,如何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社会是不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把对子女及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我们这次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比较注意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比如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考虑到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性,在财产处理时都注重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再如,在涉及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我们在考虑军人财产的特殊性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我们的这一做法,不仅得到军队同志的支持,也得到全国妇联同志的支持。我相信,《解释(二)》正式实施后,将会给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首次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问:《解释(二)》制定过程中,最高法院采取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这么做的初衷是什么-这次征求意见活动效果如何-
大家知道,2003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指出:“对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解释,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因此,在这次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种形式主要包括:一是通过报纸、互联网络等媒体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二是通过召开各种讨论会直接听取各个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三是听取下级法院法官们的意见。在这几种形式中,通过报纸、互联网络直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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