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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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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是否属夫妻共有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8 ℃

2002年8月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以12万元购买住房一套。2003年5月李某在付清房款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同年11月李某与谢某办理了结婚登记,12月李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2004年3月李某与谢某因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双方对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发生争议。谢某认为,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该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双方婚后取得,因此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李某认为,该房买卖合同是在婚前签订,房价款是其个人在婚前付清,房屋是在婚前入住,女方在购房时未出资,房屋所有权证被迟延颁发是登记机关造成的,且双方未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应属李某个人的婚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的所有权证登记发放时间在双方登记结婚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判决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支付谢某房屋补偿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