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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买断不婚”被驳 离婚财产处理仍有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9 ℃

  协议离婚时,男方听到对方口头承诺“要与孩子过一辈子,不再找了!”,便认定为买断对方不结婚,自愿将房产给了女方。现女方找对象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时,便以自己受欺骗为由进行抗辩,能否得到支持?2015年1月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辩解不予采信,并判决位于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东的原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栋归原告杨某所有。

  原告杨某与被告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一子李晓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0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对财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东一栋房屋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也全部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原告杨某将被告柴某撵出家门,并要求被告柴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柴某拒绝协助办理,故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在庭审中,被告柴某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口头承诺“要与孩子过一辈子,不再找了!”这是一次性买断对方不结婚,所以才将所有财产给了原告。现原告找对象,自己受到了欺骗,故离婚协议应当被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认定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依据该协议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虽主张自己受欺骗,但对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且离婚协议书上已特别注明“经民政部门询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属真实意思表达,没有受到胁迫、欺诈,达成以上协议并经双方审核无误”的内容,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辩称双方口头约定系一次性买断对方不结婚,但原告予以否认,也未写进离婚协议中,且该约定是违背法津规定,因此该口头约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故对此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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