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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赠与就是一纸空文?——律师教你三招化解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8 ℃

  结合2011年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关于夫妻婚前婚内个人所有的房屋,不管是房屋的全部还是部分,只要是属于一方无偿给予另一方的,就被认定为是赠与。只要是赠与,就不管其性质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一律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没有特殊情况,在过户或者加名之前赠与方就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通俗点就是,对妇女同志来说,丈夫写给你的那张“我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我名下房产归双方所有”“我们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条子,如果不过户,那么就是“逗你玩的”,他一不高兴,想撤销就撤销了。而且这个撤销,不需要到法院去起诉,他只要随时随地口头通知你就行了!

  对于妇女同志来说,哭晕在厕所没有用。莫斯科不相信眼泪,我们的法律也不相信眼泪。有用的是以下三招,妇女同志谨记:

  第一招

  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落袋为安

  如果男方婚前或婚内承诺赠与房屋,让他用行动来表达。什么行动?不是写一个书面赠与协议,也不是写一个夫妻财产约定,一定要到房管局去做变更登记,将他承诺赠与的房屋登记到你的名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反之,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后,赠与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第二招

  做赠与公证

  现实中,由于很多房产有按揭,而很多银行又规定还清按揭前不能办理变更登记。这时如果受赠方逼着赠与方提前还清按揭去过户,搞得不好就会增加夫妻矛盾,得不偿失。那么怎么办呢?教大家第二招:做赠与公证。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第三招

  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据了解,部分公证处不给有按揭的房屋做赠与公证。还有部分赠与人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愿意去做赠与公证。那么怎么办呢?给大家支第三招:在夫妻财产约定书或者赠与协议里明确约定:赠与人自愿放弃行使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合同法》赋予赠与人的一项民事权利。赠与人有权选择是行使还是放弃该民事权利。赠与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属于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赠与人明确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情况下,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或者尚未过户,赠与人也不得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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