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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给彩礼的三点提醒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3 ℃

  导语:面对高额的房价,年轻男女为了共同出资买房,先登记结婚,待新房装修后再办婚礼,这已成为当下年轻人缔结婚姻中比较常见的模式。同时,在订婚时,男方付彩礼也是普遍存在的习俗。然而在现实中彩礼纠纷确实不少,在此,沪律网总结了三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或许可以给正在筹备婚礼的新人们提个醒,避免今后发生纠纷。

  1.不少彩礼纠纷中,收钱的一方不承认收到过彩礼,如果给付人无法提供彩礼给付依据,可能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结果。

  按民俗习惯,彩礼多采用现金形式,用红纸包好,由男方送到女方家中。发生纠纷后,如果女方不承认收到过金钱,男方在法律上就会很被动,很可能因此败诉。

  因此沪律网建议,彩礼尽可能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的形式,并保留相应依据,即使在现金给付的情况下也要保留相关取款凭证,并在有证人的情形下交付彩礼

  2.根据“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种情形要求返还彩礼,对于“生活困难”该如何定义。

  根据法律解释对该情形的从严原则,这里的“困难”是指绝对困难,也就是说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说给付前后生活水平发生悬殊变化。

  3.彩礼返还诉讼时效多久,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一般此类请求会与离婚诉请同时提出,但就法律规定而言,采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即两年。

  如果是给了彩礼后,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给付人应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另一方要求返还彩礼,诉讼时效就此开始计算。

  如果已经登记的,从离婚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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