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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女方收下16万彩礼 结婚不成法院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9 ℃

      近日,16万彩礼成了浙江湖州德清一对未登记但已同居的“夫妻”俩之间抹不去的隔阂。

      2012年3月,浙江德清女子张某收下男友王某彩礼16万元,因男方未到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在男友王某催促下,两家邀请亲朋好友,设下宴席举办结婚典礼,张某也与王某同居在一起。随后,张某用彩礼和结婚当天的红包礼金买了车。

      不过,这对没登记过的新婚“夫妻”不久就感情不和,张某收拾衣物回到娘家居住。王某便上门讨要彩礼,张某及其家人不同意返还。

      2014年3月14日,王某将张某诉至德清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6万元,结婚当天红包礼金8万元,共计24万元。

      为尽快解决纠纷,德清法院承办法官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释明。承办法官认为,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结合该案情,女方应返还男方彩礼与礼金。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和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将婚车返还给王某,王某同意支付王某人民币10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彩礼与恋爱期间相互赠与财物不同,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彩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方基于风俗习惯的一种给付行为,它强调以结婚为目的、强调地域风俗性。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相互赠与财物多是出于自愿,并且与结婚目的无关,一般属于无偿赠与,它强调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此外,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对于双方没有结婚的,应当返还彩礼;对于已经结婚又离婚的,除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则上不再返还。而对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如果一方是自愿赠与并且与结婚目的无关,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法定的撤销理由,该部分财物不应返还。

      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虽举办了结婚典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应视为双方没有结婚,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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