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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必须返还彩礼钱?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0 ℃

  “我与丈夫邱某结婚多年。结婚以来,邱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我争吵,并殴打我,导致我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现我想与丈夫离婚,但是他说只有我返还当初他给我的2万块彩礼钱,法院才会判决我们才能离婚。请问我是需要返还邱某彩礼钱,才能离婚?”

  律师解答:

  谢谢您的提问,现就您的提问作如下解答: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的准则。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许女士与邱某已经结婚多年,并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若你们离婚,不必以返还彩礼钱作为必要条件,并且邱某存在殴打你的客观事实,其存在过错,刘女士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邱某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刘女士只需要慎重考虑,可以随时提出与邱某离婚,无须以返还彩礼钱作为离婚条件。

  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林丽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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