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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礼与彩礼不同不予返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8 ℃

  男女朋友分手后,赠与的贵重礼物和大额的金钱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于认定其所给付的礼物的性质,是否属于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通则》第72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见面时双方父母的金钱和物品的给付,属于赠与合同,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一般不予返还。

  恋人之间相互往来为培养双方之间的感情交流而赠送的物品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是爱情甜蜜的见证,一般属于赠与性质,双方可以不予以返还。但贵重的珠宝首饰,以缔结婚为目的给付的金钱应是彩礼,按照《婚姻法》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来调整,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退回彩礼,必要时可以到法院起诉。

  因此,陈小姐若起诉要求男方返还见面礼这一诉请可能不能得到支持,由于其主要是发生在日常开销中的赠与行为,不具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性质,故适用赠与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方给付合同,主要受《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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