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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如何返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7 ℃

  一、分手后,能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无论是正常的恋爱关系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终结,索要分手费等纠纷都是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 如果一定要通过法院解决, 我国法律是没有相关规定的,也是不予保护的。

  二、离婚时,彩礼能返还吗?

  1、哪些情况需要返还结婚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三、彩礼返还限制的基本原则?

  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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