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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彩礼、嫁妆跟谁走?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7 ℃

  关于彩礼还有个知名案例,《非诚勿扰》女嘉宾孙某与鄂某的宝马车之争。当时,孙某与鄂某通过非诚勿扰节目相识后结对成功,随后在二人交往中,孙某称她打算与鄂某结婚,想让鄂买辆宝马车。不久,鄂某购置了一台宝马车,作为彩礼对孙某下聘,并将车挂在了孙某的名下。让鄂某意想不到的是,双方还没来得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孙某便单方面悔婚,突然消失在他的生活中。无奈之下,鄂某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购买款30万。当时,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购买宝马车是否为彩礼而轰动一时。最后,法院判定,鄂某购买宝马给孙的是彩礼的性质,而不是一般的赠与,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如果婚姻没有缔结,孙应当返还彩礼。此外,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几个典型婚姻家事案例里,山东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因收受彩礼而未结婚随后产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悔婚方退还了收取的彩礼。

  彩礼说起来简单,但现实生活里发生的状况却是五花八门,比如前面提到的孙某宝马案中,鄂某在给孙购车的过程中,没有意识到孙可能反悔的风险,直接将车过户在孙的名下而没有留下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是彩礼而不是普通的赠与。还有男方送彩礼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比如我老乡的情况,男方的父母亲在外地,两个人已经领结婚证后,男方的父母闻信汇过来十万元,请女方转交给其父母亲。这十万元的性质要界定起来就比较吃力。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或者这笔钱会被看做男方父母亲对夫妻两个的赠与。

  嫁妆

  嫁妆这两年也是个热门话题,我们有时会看到网上晒富豪嫁女时候陪嫁的夸张,满身披金戴银,满箱的现金、大额的支票等等,令网友们瞪目结舌。所以,结婚时不光男方出彩礼,富裕家庭女孩子的陪嫁也不是个小数目。但是,一旦夫妻两个人过不下去了,这些陪嫁又会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关于嫁妆,目前我们国内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按照嫁妆的性质,通常专业人士把它定义为女方父母亲对女方的一个赠与行为。但是赠与的时间点不同、赠与的方式不同、赠与的物品不同,法律后果会有很大不同。娟姐大概归纳了下情节,只能说提供个参考意见,并不能穷尽生活中的各种状况。实际中,女方的嫁妆怎么给、给到什么程度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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