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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办理事项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1 ℃

  摘要: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由于当今婚姻生活不稳定,个人财产数额增加,男女双方财产悬殊,以及国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财产公证正为人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温馨提示:

  办理地点:当地公证处

  必备证件:

一双方的身份证;

二单位或办事处开的结婚证明介绍信,以及涉及产权的相关证明。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

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在公证处工作人员核实下签订协议。

  特别注意: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将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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