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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不能代替子女做婚前财产公证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9 ℃

  最近,经常有父母拿着儿子、女儿的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产证,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他们却均被告知不能代孩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为这种公证不能由父母代办,也不能由一方单独来办理。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要对自己婚前的财产协议书进行公证,证明婚前的财产归一方所有。需要男女双方拿着身份证件和财产证明等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公证员建议父母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中明确所购买或者赠与的房产是给自己子女一个人所有的,财产为子女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建议父母的子女发表一个声明书,内容为所购的房产父母为出资人。父母可以拿着公证书,日后都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其实,父母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父母在婚前为儿子买的房子,如果儿子和他的女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在认识上存在着偏差,公证处需要加强普法宣传,使当事人理解公证的实质,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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