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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达成分割财产协议 不得反悔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6 ℃

    ■案例:

      柴某的父亲去世后,他母亲与柴某等三个子女协商达成家庭协议书,将父亲的两处房屋进行了分割。

      这几人约定,其中一处房屋归母亲所有,母亲同意去世后此房留给柴某和他妹妹。另一处房屋则由柴某的姐姐承租,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归她个人所有,她则永久放弃对另一处房屋的任何权利。后来,柴某的姐姐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2007年,母亲去世了,柴某与姐姐和妹妹就遗产分割问题共同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书重申了前一份协议书的内容。

      但此后,柴某和妹妹要求姐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他们将姐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2007年三人所签的遗产分割协议有效。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柴某与妹妹、姐姐2007年所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有效。

      ■法官析案:

      依法成立的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柴家三个子女在父母去世后,本着协商的态度达成了有关遗产的分割协议书,此协议是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应认定为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处。

      柴某请求法院确认2007年与姐姐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书有效,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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