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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财产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5 ℃

      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那么,婚姻法关于财产方面的相关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内容。

      新婚姻法财产规定

      2014新婚姻法财产规定、新婚姻法夫妻财产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

      3、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1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5、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

      6、婚前债务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般而言,婚前债务由婚前借贷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债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因此,婚前债务一定由借贷人偿还的观念是不对的。

      7、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债,另一方未在欠条上签字,就不用承担还债责任吗?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2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

      三、新婚姻法婚前买房

      1、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2、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

      3、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以上两种情况,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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