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患病不构成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理由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8 ℃

  【案情】2008年9月,赵英与李健登记结婚。婚后,因为李健从事的是野外勘测工作,所以两人聚少离多。赵英和一名健身教练开始了婚外恋。2013年 4月,李健和赵英签订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赵英为了尽快离婚选择净身出户,协议约定房屋和其他共同财产归李建所有,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3年底,赵英患病住院,教练男友也人间蒸发。为此,感到后悔的赵英以患病为由,希望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却遭到李健反对。因此,赵英到检察机关进行咨询。

  【检察官说法】

  协议不存在欺诈法院应当驳回诉讼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金燕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或者一方在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因此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生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二人的协议符合离婚一年内可以请求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要求。因此,如果赵英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赵英与李健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等情形。赵英离婚后患病不构成变更或者撤销离婚财产协议的依据。因为离婚时,当事人双方无法预见将来发生的事情。因此,赵英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如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