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19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补办结婚证共同财产何时算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0 ℃

  1999年1月,同为21周岁的毛某和华某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2002年,双方在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

  2003年,毛某离开家,独自去10里之外的垦殖场承包猪场养殖生猪。其间,毛某认识青年女子李某,开始冷落华某。经家人劝和,2009年10月,毛某表示愿意重归于好,并和华某补办了结婚登记。但此后两人夫妻关系仍未改善。

  2010年7月,毛某提起诉讼,要求与华某离婚。华某对离婚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家庭财产以及猪场固定资产、收益合计100万元。

  法院认定,2000年以来房产、生产资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作出判决,房产由华某所有,生猪养殖场仍由毛某经营,分得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断案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毛某和华某是2009年补办结婚登记的,但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则是2000年。因而,毛、华两人之间的婚姻效力,应该追溯到他们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000年。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2000年以来,家庭财产,包括毛某经营生猪养殖场投资及收益,均是在毛、华2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积累,应属夫妻的共同财产。

  因此,华某有权分得2000年以来的双方添置财产以及经营资产、收益的二分之一。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