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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离婚双方对公房都有承租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1 ℃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给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给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当事人的住房是在婚后由一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若双方离婚,则都有资格承租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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