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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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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时不应作为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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