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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0 ℃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工资、奖金: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形式,因此立法将其提出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也应包括在内。

2、生产、经营收益: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除办厂、设立公司、建立企业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与他人合伙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但凡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多应作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力,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但是该收益依据《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仅指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而不包括尚未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和非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和赠与获得的他人财产,只要被继承人、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全部都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5、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从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专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往往与该方具有密切的人身关系,而买断工龄款虽然与劳动者的劳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其人身专属性并不强;其二,专属于一方的财产往往在使用上具有专属性、排他的支配性,而买断工龄款不具有这一特点;其三,买断工龄款是企业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贴,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具有相同的性质,它不等同于工资,而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款项,既具有向前的追溯性,又具有向后的延续性,而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时段相对应的买断工龄款,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一方的其他收入,具有的性质。

6、住房公积金属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名下的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

8、继承或赠与的财产

继承与赠与分开不同,应当区别对待。对于继承,如果遗嘱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继承人对此不能抛弃,否则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反之,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其财产是个人财产,个人有权作出处分的决定,另一方不得反对。对于赠与的财产,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与继承不同,赠与是约定的,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订立或不订立合同,夫妻另一方无权干涉。但是如果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财产,由于这部分财产已归夫妻共同所人,因而一方抛弃无效,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因此最高人发法院应该在对新《婚姻法》作出解释哩,对上述内容以明确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统一适用,减少纠纷,更好的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滥用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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