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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的“牌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6 ℃

  问:我与盛某于1988年结婚,婚后,盛某不甘心本职工作,就自动离职回家。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吵闹。1994年,在亲朋好友的支持下,我们共借款10万余元,买了一辆二手出租车并办了相关手续,1998年换成新车(当时已还清债务),但一直是使用原来的牌照。2001年8月,盛某未经我同意,擅自将车承包给刘某,自己做起“小老板”后却从不正常归家,有时干脆不回家。问他原因,老是答非所问,他一会说在证券市场看股票行情,一会又说在朋友那里打牌,有时又说是寻找市场行情做生意……总是用若干理由和借口来掩盖他的行踪,给我留下了吊儿郎当、不务正业的印象。于是,双方的矛盾越积越深,我多次提出离婚要求,终于在今年元旦期间,他同意离婚。但在书面协议时,有关出租车作价分割问题我们出现了分歧,他说出租车值8万元,给我4万元,但我不同意。因为我认为“牌照”比车还值钱,我想在牌照价格上也应分我一份,现咨询,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牌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答:“牌照”本身并没有什么明确的价格,但因地区、道路、交通、营运等因素,使得它有了一定的价值,形成了人所皆知的“隐形”财产,有时甚至比车更值钱,更容易出售成交。“牌照”的价格是受市场影响和调控的,有一定的波动性,只有经过评估或拍卖,方能知道其一定时期内的价格,因此又说明它是一件有价又难定价的财物。《婚姻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我认为,在离婚时,出租车的“牌照”可以作价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无其它约定,它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你就享有共同处置权,在对此“牌照”的使用、转让存有异议时,可以阻止他个人单方处理,因为“牌照”和出租车一样不是个人财产,就只能是夫妻共同处理。它不属于《婚姻法》里规定的为夫妻一方财产的5种情形之一,就应属于《婚姻法》第17条第5项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即“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其他”就是指《婚姻法》里没有具体规定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你可以要求对牌照作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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