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7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共有财产中的妇女权益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2 ℃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和相应的司法解释,妇女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家庭男女成员共同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家庭男女成员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部分生产资料及其生产经营收益;家庭男女成员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部分生产资料及其生产经营收益;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起来的各种生产资料,共同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及其他合法收入,共同享有的债权和共同持有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等。

  (2)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所应享有的权益。与男性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碍;与男性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请求解除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分家析产的权利;当家庭共有财产遭受侵害时,享有与男性家庭成员平等的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权利。

  (3)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期限。从加入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时起到终止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时结束。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