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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赵江涛律师答问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7 ℃

  本期主题: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赵江涛律师

  前言:家庭是人生温馨的港湾,婚姻家庭的文明程度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白头偕老,百年好合”是传统婚姻家庭观的重要内容,表达了人们对婚姻关系的理想期盼。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婚姻家庭观受到巨大的冲击和挑战。特别是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和窗口的深圳,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社会开放程度较高,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均发生了深刻变化。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成为社会转型的“睛雨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离婚率逐年攀升便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离婚带来婚姻家庭关系的变质,使当事人及其子女面临一系列问题。

  首先,非常感谢赵江涛律师抽时间来参与我们本期婚姻法律问题解答活动,今天请到赵律师为大家讲解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彩礼等一些法律问题。

  沪律网古月问: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有些人在离婚时签离婚协议,可事后又觉得有些地方不妥想反悔,请问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赵江涛律师答:现在协议离婚的也越来越多,但大家要明确一个概念,离婚协议只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才有效,不是双方签字就有效,即便公证了,也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方可生效。

  就离婚协议反悔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在协议生效后不能反悔,否则会引发诚信等一系列问题。当事人仅在法定条件下才可以反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持。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对方是法定婚姻过错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特别要注意的是,以上四种情况的时效不同,当事人应当在出现上述情况后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后悔晚矣”。

  沪律网古月问:“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因为礼金数额巨大,当夫妻双方反目时,馈赠方往往要求对方返还。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赵江涛律师答:“礼金”在婚姻法中称为彩礼,而不是财礼。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具备如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收取“礼金”的一方应当退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在男方为了娶到女方,给女方的彩礼数额越来越大,比如以女方名义买房、买车,但一旦不能步入婚姻殿堂或离婚,极易引起纷争,为此,建议保留好出资证据,甚至可以进行婚前财产约定。

  沪律网古月问: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赵江涛律师答: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应当指出,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沪律网古月问: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

  赵江涛律师答: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最好协商分配,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沪律网古月问:婚前债务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赵江涛律师答:是的,婚前个人债务不会因结婚转换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同意共同承担该债务。

  沪律网古月问: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债,另一方未在欠条上签字,就不用承担还债责任吗?

  赵江涛律师答:不是的,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如果一方借款,另一方知晓而没有反对,可以视为家事代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即便另一方对此不知情、未在欠条上签字,如果该笔借款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用,另一方也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另一方对此不知情、也未在欠条上签字,该笔借款由借款方用于其个人消费等,另一方对此不必承担还款责任。

  沪律网古月问: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赵江涛律师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个人住房银行按揭贷款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不难看出,该规定还是希望男女双方根据自身现实情况(涉及居住、装修、家庭成员等各种情形)对房屋自行协商分配,这样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只有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才进行判决分割。而且,一般在购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法院才判决房屋归属,如果没有办理,法院一般不对所有权进行判决,仅判决使用权。应当指出,对于如何计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有几种算法,还存在争议。

  沪律网古月问:现在男女双方离婚时,一般不希望打官司,愿意协议离婚,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起到什么作用?能帮助他们作什么?

  赵江涛律师答:是的,就婚姻家庭问题,我们一直倡导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分居两地、两国或因一些原因不愿或不便与另一方当面沟通离婚想法和具体方案,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联系另一方进行面谈、沟通,进而了解、交换双方的想法,并就双方想法进行协调、统一,起草离婚协议等,最终促成当事人协议离婚,好合好散,使社会继续和谐,并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

  沪律网古月说:谢谢赵江涛律师的分享!!!!!!!!1你你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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