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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买足保险当保障,才能避免离婚时吃亏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0 ℃

  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削弱共同财产制,家庭中呈现出分别财产制、共有财产制、混合财产制等多种财产制形式,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问题变得更加纷繁復杂,而女性离婚时在家庭财产分配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得公平的份额,导致男方离婚成本降低。理财专家建议女性买足保险当保障,才能避免离婚时吃亏呢?

  买足保险当保障

  现象:丈夫工作忙,收入高,妻子辞掉工作当全职太太。

  支招:争取养老保险金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理财专家提醒:

  若房子是丈夫一个人买的,财产也是婚前丈夫名下的,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全职太太有可能很难分到相应的财产。

  因此,全职太太可以为自己做足够的风险保障,比如根据自己在家庭中的贡献,购买足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可以防范生活水平大幅度下滑。

  律师提醒:

  1.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煺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离婚时已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的,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主张该项权利。

  2.公司(企业)股权、股票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隻有由财产产生的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自然增值(不动产的升值部分),其他的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若男方婚前购买价值100万元的一套商品房,结婚后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经营、租售等,未取得任何收益。几年后随着周边房价翻番,该套商品房市值预计为300万元,若此时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该套房子未出售的归男方所有,已售出所得的款项亦归男方所有。

  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为做生意而出售该套房子筹集资金的,在经营中赚到150万元,此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此投资经营增值的15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公司(企业)股权、股票收益、房屋租赁收益等均属于例举的投资行为类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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