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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律网说法:财产分割是离婚案的核心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1 ℃

沪律网网友咨询:我丈夫结婚后卖掉了他的婚前财产房子,80万,将钱汇入我和他共同经营的公司。目前公司没有业务停止状态, 而且我们已经离婚。他有了别的打算。离婚的时候孩子才6个月。 我们的离婚协议上写,夫妻名下所有财产都归我。孩子抚养权也归我。现在已经离婚两年。他父母刚才知他离婚的事情。他父母说,当时我丈夫的那套婚前财产房子有他们的名字,也就是2/3的钱属于他们(60万左右)。我想请问,离婚财产分割两年后,他父母还能向我来追讨那笔钱吗? 还是他们只能向他们的儿子去追逃?

  上海闵行区高翰青律师认为:

  网友所述,有三个法律关系:1、侵权之诉。即她前夫对房产处理,侵犯其父母权益;2、离婚之诉。对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3、个人财产处理。关键在于她前夫对其婚后个人财产处理的认定。离婚协议上写,夫妻名下所有财产都归女方所有,视为女方前夫把其婚后个人财产赠与女方,并完成交付;也可视为对孩子抚养费承担的一种方式。综上,其父母只能向儿子追偿,与女方无关。

  另有专业婚姻家庭法律师认为:

  第一,如果婚前房产中有他父母的名字,那么他儿子一个擅自卖掉房子就是违法的,那么这个房产过户手续又是如何办的呢?这就产生第二个问题。

  第二,因为房产出售并被顺利过户,这就意味着父母是知晓并同意出售房产的,至于说80万元汇入你账上那是他们对你老公的赠与行为。那么作为受赠人,你的老公就有权处置这批财产,打入你们共同经营的公司也就可以视作你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追加投资。

  第三,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经履行财产分割的手续,那么至于他父母何时知晓你们离婚都不影响财产的分割。

  小编说法:

  结合本案,小编就财产分析问题给大家延伸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前财产分割

  1、例如:安徽网友咨询,我老公婚前买一套商品房付得首付,婚后共同还债。离婚后商品房是按夫妻共同财产来规定吗?

  根据《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2、例如:北京网友咨询,婚前他自己有一套房屋,与女方结婚后,房价涨了2倍。房屋这些年的增值,他老婆有份吗?

  根据《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的网友婚前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财产分割

  1、例如:云南网友咨询,结婚五年后,男方父母为他买了一套房,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他的妻子对这房屋有份吗?

  根据《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例如:山西网友咨询,婚前与丈夫签订了一份合同,说要把房屋送给我,但一直没有签过户手续,直到真的离婚了,丈夫却翻脸不同意把房屋送给我,那么,那份合同有效吗?

  根据《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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