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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9 ℃

      我与安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现在我们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安某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可以诉请分割安某的住房公积金吗?读者:王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 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安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您可以诉请对该笔公积金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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