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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屋起争议 作为共同财产怎么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8 ℃

  阿桥与小霞(均化名)家住附海,两人结婚20多年竟闹起了离婚,今年,两人更是为了分割自建农村房屋,闹上法院。近日,法院依法对该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1991年,阿桥与小霞结婚,婚后不久,女儿出生,2000年刚过,两人又生育了一个孩子。老二出生第二年,阿桥与妻子决定改善住房条件,新建一幢楼房。于是,两人向政府申请建房,并顺利建造了三间三层楼的新房。

  一家四口生活在新房内,日子过得也快。去年,阿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小霞离婚,一个月后,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还未成年的老二由妈妈小霞抚养,但对家庭共同财产未作处理。

  夫妻离婚后,两个孩子都与小霞共同生活。今年1月,小霞以自己和两个孩子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前夫阿桥就三间三层楼房进行分割。

  小霞三人认为,该三间三层楼房系家庭共同财产,他们理应享有四分之三的份额。庭审中,小霞三人对该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要求判令该房屋归其所有,并愿按照房屋的评估价依四分之一比例补偿阿桥。

  阿桥辩称:该房屋系本人与小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建房时两个小孩处于被抚养状态,所以没有权利参与份额分配。此外,不同意小霞三人将楼房按照价款补偿的主张,要求按实物分割。

  该涉案房屋经过某房地产公司评估得出,该房地产总价为60余万元,其中宅基地价值30余万元,建筑物及装修价值为29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建造及装修时,两孩子均未成年,无法证明有出资行为,故该部分由小霞与阿桥按夫妻共有财产各半享有;房屋宅基地系小霞及两个孩子与阿强四方共同申请,故该部分由四方各享受四分之一,为此阿桥可折价销售补偿款22万余元。由于涉案房产难以分割,且目前由小霞三人居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考虑,该房产可归小霞三人所有,由小霞三人按照房屋的评估价依比例折价补偿阿桥。

  “本案中,楼房系原被告共有财产,由原告方居住,且难以按实物分割,故对其依法评估,并折价补偿阿桥的做法比较妥当、合理。”该案判决后,法官告诉记者:《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实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且土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随之一并转让,即所谓的“房随地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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