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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当天买的房 离婚时没算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3 ℃

  3年前,郑永多次打款到未婚妻账户,并在结婚当日以女方刘敏名义买房。前不久,双方离婚,女方先是提出,婚后购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为此索要一半房产,后又否认男方向其账户内转款,钱款乃其炒股所得,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男方为拿回全部房产历经波折。办案律师提醒,步入婚姻殿堂后,围绕重大财产保留相关凭证是维权的重要手段。

  郑永在哈尔滨市经营一家装饰材料商店,因忙于事业,虽然已近中年,但一直没有结婚。3年前,郑永与身为销售员的刘敏相识,刘敏能说会道,主动提出到郑永的商店工作,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很快谈婚论嫁。

  此后,为表示自己的诚意,郑永陆续向刘敏的账户内打款大约120万元。不久后,双方登记结婚。在登记当天,郑永认为,双方已经成为一家人,不分彼此,于是以刘敏名义买房。

  前不久,双方感情破裂。围绕房产,双方对簿公堂,经过区、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全部房产归男方所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易桐告诉记者说,婚后购房是否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按相关法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本案中涉及的房产虽然是在婚后购买,但其来源却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为了筹集新房房款,男方还曾出售过一处房产,通过调取售房凭证以及转款凭证,证实了房款的来源。所以,钱款属于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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