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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早立法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1 ℃

  日前,腾讯大闽网进行了一项有26028人参与的网络调查,结果显示有72.5%的人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知情,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在该项调查中,有98.26%的人支持配偶对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享有知情权,仅有0.95%的人不认同,剩余 0.79%的人持其他观点。

  “近年来,无论是全国范围还是福建省,离婚率都有所上升。显然,确立并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不仅是维护不掌控财产一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民心所向。”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常委兼联络部部长李蔼君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问题向全国政协提交了提案。

  据了解,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民革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大概十个提案,内容主要以养老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民生问题为主。

  李蔼君在提案中提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构由单一趋向多元,不仅有现金,银行存款,还有股票、公司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一旦离婚,财产争议的标的可能达到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个亿。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掌控权并不平等,掌握财产的一方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而不掌握财产的一方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知情,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中往往吃亏。

  而在实际调研中,课题组的成员了解到,现有的财产查询方式主要包括房产查询、存款查询、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查询和股票查询等。而现有财产登记的职能部门及其规定,对于配偶查询另一方财产均予以拒绝,夫妻一方无法充分了解到对方的财产实际情况。

  因此,李蔼君在提案中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问题提出六条建议,首先就是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知情权。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公民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在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公民有权查询自己个人名下的财产和配偶名下财产。

  第二,财产登记职能部门不应当以部门规定的方式限制财产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赋予了律师调查的权利,因此,财产登记的职能部门应当废止部门与法律抵触的规定,严格执行《律师法》的规定,保障律师的调查权。

  第三,由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公民婚姻状况信息系统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共享。在调研过程中,财产登记职能部门认为夫妻不能查询对方财产状况的重要理由是无法确认夫妻身份,即使持有结婚证,也可能存在仿造或结婚后又离婚的情况。事实上,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公民婚姻状况信息系统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也可以解决财产登记部门的顾虑。

  第四,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向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制度。如此,财产登记职能部门即可通过婚姻信息系统的共享信息查明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约定财产的情形,并确认是否准予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

  第五,推行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制度。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权是指未在不动产产权登记簿上记载为权利人的夫妻一方享有的权利,当登记簿上登记为产权人的婚姻当事人一方以转让、赠与、抵押等方式处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必须经未登记为产权人的另一方书面同意。李蔼君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婚姻一方当事人擅自变卖、赠送、抵押其名下不动产的行为,保护其配偶的财产性利益。

  第六,确立夫妻重大共同债务须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并将个人负债或共同负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的制度。这样就能够促使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更加慎重,并促使债权上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对债务进行确认,以防止离婚诉讼中存在的虚假债务现象,维护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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