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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购房产的归属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3 ℃

  沪律网网友咨询:

  我有个朋友,今年结婚分期付款买了房子,因为种种原因,房子是以婆婆和老公联名买的,并且购房的合同日期在她和老公的结婚登记日期之前。请问,她现在需要和老公一起还房子的贷款,那么如果他们离婚的时候,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她能不能分到呢?再有,如果她现在(结婚后)继承了母亲的房产,是不是在离婚的时候也要分给老公一半?

  沪律网某律师回复:

  1、如果婚后一起还房子的贷款,该房子应当作为共同财产来处理,但该房子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贷款合同是你老公和你婆婆的名字,那么还贷款的手续上也一定是以你婆婆和你老公的名义,你要证明你还了贷款,就存在证据的问题,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你与老公、婆婆应对房子的实际出资人作出书面约定;

  2、如果在婚后继承你母亲的遗产,一般应当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但是若你母亲生前设定遗嘱,明确自己去世后的某项遗产只归你所有,而排除你丈夫所有的,该遗产你丈夫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法律知识拓展:

  夫妻的房屋产权归属如何确定?

  一、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根据婚后还贷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这种情况下通常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不动产产权归属于登记一方,还没有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该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财产还贷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个人财产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范围,这种情况下首付款支付方以此还贷的,该房屋产权当然归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所有。

  3、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工资还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种情况下即便首付款支付方是用自己的工资还贷,其效果仍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说明如上。

  4、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工资还贷

  夫妻双方可以订立协议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情况下首付款支付方以其个人工资还贷的,该房屋产权当然归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所有。

  二、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是由国家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用于证明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唯一、排他的证明。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房屋登记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产取得、变更、设立的标志。所以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用个人财产还贷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房产都属于是夫妻共同所有。

  三、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可能让对方以“赠与”的说法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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