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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0 ℃

  读者刘某问:2004年我与丈夫结婚,婚后没有在丈夫所在的村取得承包地。2012年我娘家所在村的承包地被占用,每亩地给了8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娘家把属于我自己的1.2亩地的补偿款9.6万元给了我。我以自己的名义存入了银行。2014年我与丈夫到法院离婚,丈夫要求分割我的9.6万元补偿款。县法院认为,补偿款属于我个人的专有财产,与丈夫无关,没有支持丈夫的要求。现在我丈夫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9.6万元补偿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分给我丈夫3万元。我认为,二审法院裁判有误,准备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问: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河北杨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单从此法条来看,似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征地补偿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我们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保障。在夫妻一方婚前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如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国家政策。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一旦土地被征收,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永久地失去了承包地。因此,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失地农民按被征收土地亩数一次性补偿的政策。这笔补偿费就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费。

  本案中,离婚后,你丈夫的承包地依然在他名下,而你却永久地失去了承包地。如果认为丈夫能够参与分配你的征地补偿款,从公平角度讲,那你也就能够分割属于丈夫的承包地了。但你丈夫的承包地是其在婚前就已取得,很显然你是不能要求分配的。同理,你的承包地也是在婚前取得,你丈夫也无权要求分配。因此我们认为,虽然征地发生在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你婚前承包地被征收所取得的补偿款应属于你个人的财产。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的解答只是就你来信内容进行的法律分析,只是个人的法律见解,并不能够说明二审法院的判决就一定是错误的。如果你对二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依法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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