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19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王宝强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方面相关问题科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2 ℃

  一、房产

  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二、承租权、转租权

  ——算是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住房公积金

  ——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部分来源:中房网综合整理)

  相关提问:

  1、我和丈夫婚后共同贷款买了套房子,房本名写的他的,单独所有。 孩子十六岁了,离婚时怎么可以把车、房子过户给孩子一个人? 房子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吧? 怎么才能让他净身岀户?他逼我主动提离婚!这有什么区别?明明错在他,孩子一直我在照顾。

  可以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过户。孩子可以接受赠与。一方有过错也是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可能净身出户。

  2、请问买婚房时首付女方父母出了一半,贷款夫妻共同还贷。后来夫妻决定把婚房卖了,女方父母考虑小外孙的将来的情况下花钱买下,夫妻与女方父母签订买卖合同,但因为是特殊关系和学区房的原因,房屋未过户给女方父母,若离婚的话这房属于女方父母还是夫妻财产?

  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确实出钱买房,离婚房产可以是父母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我们结婚六年,房子是他父母的,孩子已经六岁了,请问离婚我能分到房子吗?

  如果房子是父母的,就不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你分割不了。

  4、请问婚后买的车位产权名字写的女方及其母亲,离婚时车位是否归女方所有?

  不一定,女方的部分男方也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约定优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②无约定,则按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1、 协议分割优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优先效力(包括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及离婚财产协议等涉及财产分割内容),可以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依据。

  2、 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①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兼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

  ②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析:仅限于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就存在上述情形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如果一方存在出轨、婚外情等,但未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一般不能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存在上述情形时具体的分割比例问题,由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进行认定。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