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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如何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第一种:签订财产协议

  1、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仅口头约定,一旦诉讼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2、公证并非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

  3、协议签订后,为防止反悔,应尽快按照协议约定,能够履行的尽快履行(办理房屋、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或者存款进行转账或者现金交付),以防夜长梦多。同时,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一旦一方反悔,在离婚时另一方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第二种:签订赠与协议

  1、公证过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因此建议签订协议后尽快公证。

  2、与财产协议一样,签订赠与协议后应能够履行的尽快履行。

  3、如房贷尚未还清,房屋不能过户,此时的赠与协议也不可以办理公证,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将房屋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赠与另一方,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为了保护受赠与人的权利,赠与协议中最好约定撤销赠与一方应承担高额违约金,双方可以约定如一方撤销赠与,应支付相当于撤销时该一方应得房屋份额市价的违约金。

  第三种:产权证加名(以房屋为例)

  1、未还清房贷的房屋,不可以加名。

  2、加名的一方并非当然拥有一半产权。司法实务中,法院判决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长短、对房屋贡献大小、购房出资比例、婚姻进程中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度等综合考虑。

  因此,在房产证上加名的同时,比较保险的方式还是再签署一份财产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进而避免以后发生矛盾。

  以上建议的前提是双方自愿,毕竟一个人的安全感更多来源于自身的努力,而不是靠从婚姻中的另一方获得,毕竟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获得对方真正的尊重,幸福生活方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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