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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可以继承
发布时间:2017-07-02 16:0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5 ℃

  【用户咨询】

  赵先生问:我和妹妹从村里考上大学,毕业后,我们都留在城市工作,并将户口迁至工作地,成为城镇户口。父母一直在农村生活,2006年3月,父母想在宅基地上新盖一栋楼,我和妹妹将积蓄交给父母,盖了一栋五层楼房。2011年3月,我父亲去世。请问在继承遗产时,我们能否继承房屋?宅基地能继承吗?如果我母亲不在了,我和妹妹还能继续保留这栋楼吗?

  【律师解答】

  1、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你父母的个人合法财产,你和妹妹均有继承权。

  2、你母亲为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3、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你和妹妹的户口均已迁出农村,因此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4、如果你母亲不在了,村委会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你们可以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知识延伸:

  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但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二是面积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迁出户口或死亡均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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