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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姐整形失败状告整形美容医院还钱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5-12-25 06:25:3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53 ℃

    如今整容也已成了许多女性变美的选择,去外国美容、去国内医院美容或是去从事美容的企业整形美容的人越来越多,而从事美容整形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可一旦发生美容纠纷,您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美容整形的单位进行赔偿吗?

余小姐整形失败状告整形美容医院还钱赔偿损失

余小姐是位爱美女性,总觉得自己的脸型不好看,有进行美容整形的想法。2014年其至某美容整形公司接受脸部多方面的美容整形手术,为此余小姐共支付医疗费用30万元。

术后,余小姐脸部变形,反而比整形之前更加难看,在与美容整形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余小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整形公司不是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且未告知主治医生不具有行医资格,构成欺诈,且由于整形公司手术失误,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故要求美容整形公司根据《消法》退还医疗费30万元,并赔偿损失60万元。

而整形美容公司则辩称:美容已达到预期的效果,且不存在欺诈,双方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应适用《消法》,应适用《合同法》或《侵权行为法》。

另,据查整形美容公司为余小姐进行的相关脸部美容整形手术超越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质,属于违法行为。

 

上述案件焦点在于余小姐和美容整形公司直接的医疗美容纠纷是适用《消法》还是《合同法》或《侵权行为法》?

医疗美容纠纷是医疗纠纷的一种,具备医疗服务的一些基本特征,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上海律师认为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下,医疗美容纠纷不应单独适用《消法》,而属于《合同法》或《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

一、从医疗美容的概念上看,其在行为主体、资质要求、行为方式、目的及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都区别于一般的生活美容。且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医疗美容都仅仅是为了达到变美丽的效果,更多的是含有一定的治疗、矫正目的。故不能将医疗美容简单等同于一般消费行为。

二、在法律适用上,侵权法及合同法已经就医疗纠纷进行了规制,医疗美容纠纷既然被归于医疗纠纷的大范畴,就应在侵权法、合同法范围内寻找救济,而不应再单独适用《消法》。

三、如果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消法》,便会造成不同医疗美容纠纷适用不同法律的局面,会引起执法不统一,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正性。

本案中,整形美容公司超范围、超资质进行手术,并对余小姐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应退还余小姐部分服务费并给予一定的赔偿。而不能根据《消法》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小姐与整形美容公司之间是医疗美容合同关系,被告整形美容公司超范围、超资质进行手术,且客观上给余小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与余小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返还钱款的问题;而原告余小姐在选择美容机构上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故判决整形美容公司赔偿余小姐25万元。

 

沪律网上海律师温馨提示:在处理医疗服务纠纷案件时,上海律师建议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以损害事实作为赔偿的基础,以损害结果作为赔偿的依据,以鉴定机构作为赔偿的标准,要求美容整形机构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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