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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的六大问题和四大误区
发布时间:2017-06-05 03:0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1 ℃

  摘要:在实际办理业务中,经常碰到办理遗嘱的六大问题和四大误区。

  在实际办理业务中,经常碰到办理遗嘱的六大问题和四大误区:

  一、办理遗嘱的六大问题

  1、遗嘱形式不合法。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或纠纷不断,诉至法院后,最终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的情况。

  2、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先去世了,没留有遗嘱,妻子自立遗嘱将该房屋全部归大女儿所有,其实,妻子的遗嘱已经侵犯了丈夫的权利,因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妻子的,另一半为丈夫的遗产,妻子无权全部处分,她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订立的遗嘱,仅对自己享有份额部分的处分是有效的,对其他共有人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

  3、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样的遗嘱内容都有可能导致无效。

  4、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有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主。

  5、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

  6、财产涉及到共有财产,办手续时应与共有人协商,如何来变更有关的财产所有权。

  二、办理遗嘱的四大常见误区

  1.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征得儿女或其他继承人的同意。

  2.只要是遗嘱人的儿女就一定每人有份。遗产归谁所有完全凭遗嘱人的意愿,不受血缘的限制。

  3.不赡养老人的儿女本不应分得遗产,所以无需立遗嘱。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虽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但证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经常由于无法证明而使这些“不孝”子女仍然分得遗产,而不会丧失继承权或完全分不到。

  4.父债子偿。这种说法跟遗嘱相关,其实是个误区。从法律角度讲,这种说法是不成立。法律规定:债权人死亡后,由继承其遗产的人,在其继承的范围内进行归还。比如说:甲欠乙10万,甲没有其他财产,甲有个儿子丙,丙未继承到甲的任何财产,那么按照法律,丙一分钱债务也不用偿还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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