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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免烦扰,不妨立遗嘱
发布时间:2017-06-30 16:3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9 ℃

  百岁老人赵某没立遗嘱就撒手人寰,成群子孙为了“谁能继承家传古董”闹上法庭……近日从静安区司法局获悉,该局梳理出100件具有典型意义的老年人民事案件,许多涉及财产继承的纠纷中,或多或少围绕着“遗嘱”展开。

  有必要立遗嘱吗?

  百岁老人赵某最近过世,随之而来的是小辈们为了继承家传“古董”而起的一场诉讼风波。

  赵某与第二任妻子郭氏生育两个子女。1952年,赵某与郭氏离婚,带走1卷祖传画卷和4个青花瓷瓶。1953年,他与杨女士结婚,育有6名子女。由于老人未留遗嘱,法官根据“法定继承”规则判决,两任妻子的子孙都有权享有继承份额。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学智说,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人的顺序进行了规定,老人可以不立遗嘱。但有些家庭情况复杂,订立遗嘱就可以避免很多纠纷。

  怎样立遗嘱合法有效?首先,遗嘱需要表述准确,内容不可存在理解歧义。曾有人用诗歌写了遗嘱,等他去世之后,因为诗歌语言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纠纷。立遗嘱应当与老年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不要凭一时头热,或者与子女一时生气,或听人一时调唆,立下令自己后悔的遗嘱。老人还应慎重保管遗嘱,律师见证遗嘱和公证遗嘱由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档案保存,其他遗嘱不妨指定保管人,在老人身后负责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代书遗嘱有效吗?

  有些老人想订立遗嘱时,年事已高、老眼昏花,不得已请别人代写遗嘱。这种“代书遗嘱”有时会遇上麻烦。

  九旬老人潘老太家的房产纠纷就因此而起。潘老太有两儿两女。老伴在世时,当地政府实施旧房改造,经济条件较好的老二和老四每人拿出1.5万元,为老夫妇买下公有住房产权,老太当时表示,将来要把房子留给老二和老四一人一半。当时,一家六口人召开了家庭会议,由二女婿起草了一份“家庭协议”。老伴去世后,潘老太和二女儿住在一起。近期,二女儿提出要按照当初的协议分割房产,老大和老三不同意,纠纷闹上法庭。法官判定,这份具有遗嘱性质的协议属于“代书遗嘱”,因为缺少“两个见证人”要素而无效,潘老太的房产只能按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娅婷说,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一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自书遗嘱的全部文字内容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可以没有见证人在场。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

  根据法律规定,一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附加条件有效吗?

  独居老人金阿婆身后的纠纷听起来像个“故事”。临终前几个月,金阿婆特别高兴,常常把“儿子”小贾挂在嘴边。其实,小贾只是租住在隔壁的年轻人,因为嘴甜腿勤,常帮老人干活,被老人认作干儿子。小贾还说服老人写下遗嘱,答应去世后把房子留给他。

  没过多久,金阿婆突发心脏病意外离世。刚处理完丧事,小贾迫不及待地找到遗嘱执行人张伯伯,要求继承遗产。张伯伯拒绝了小贾的要求。原来,张伯伯在见证金阿婆写遗嘱时,劝她附加一个条件,那就是小贾必须带金阿婆回自己的老家住一段时间。其实,金阿婆跟小贾多次提过这个想法,但小贾根本没有放在心上。果然,小贾在法庭上因为不满足遗嘱附加条件而没有赢得财产。

  专业人士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可以设置条件,使被指定受领遗产的人在条件达成的情况下才能得到遗产。法律允许遗嘱附加条件,目的是为了让遗嘱人能够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金阿婆为自己的遗嘱设置了条件,这些条件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又体现了她个人的意愿,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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