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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为避免纠纷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发布时间:2017-06-16 21:1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2 ℃

  昨天上午,江北法院庄桥法庭,法官公开播放了一段录音。正是因为这段头尾不清的录音及一份瑕疵的代书遗嘱,让七十多岁的哥哥协同几位侄儿共同起诉独占父母遗产的妹妹。亲兄妹翻脸,对簿公堂各执一词。俗话说得好,清官难断家务事,为此,江北法院庄桥法庭还特别邀请了对这家人甚为了解的当地人大代表列席旁听这起“家务事”。

  老太晚年遇拆迁,留了一份遗嘱

  事情要从老刘家的三儿一女说起,大儿子很早去了外地,老二、老三和小妹在自己身边。

  老底子农村按挑米担数供养父母。哥哥们陆续成家,定期给父母钱财看望父母。妹妹出嫁前与父母同住,并按照家规将务农做工的钱全部交由父母保管。后来,妹妹结婚搬离父母家。

  1995年父亲去世,老二要将一间房屋卖掉,老三称卖给别人可能要吵架,提出买来给母亲住。后来,老三又提出四个子女每人出500元共2000元,算作母亲购买。当初,他们还写过一份协议,说是四个子女一起养,房屋以后平分,母亲的账一直由老二在管。

  2006年老三去世。老二就提出各家轮流照顾母亲。然而,因为母亲生病看望与赡养问题,妹妹彻底与几个哥哥闹翻,要求独自赡养,并搬去与母亲同住。

  在此期间,双方矛盾特别尖锐。邻居们看到妹妹不让哥嫂侄子看老母亲。对此,妹妹则坚称他们觊觎的是母亲的财产,巴不得母亲早点死。

  就这样,妹妹从2007年开始基本没让其他亲戚进过门。连从外地前来探望奶奶的大侄子也被堵在门外,后来,还是自家女儿出面说好话,才让表哥看了一眼奶奶。

  2013年下半年母亲去世,妹妹继承了遗产。然而,二哥和几个侄子则对其独占遗产的行为表示不满,认为自己都有继承遗产权利。告上法庭时,妹妹出示了一份母亲2012年立下的遗嘱。

  哥哥告妹妹,遗嘱有问题不认可

  这份遗嘱明确写明了将老太XX花园小区房屋一套和村YY股权、股份(约35000元)给女儿。江北一家法律服务所为老太代书,并由两个与其并无利害关系的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

  对这份遗嘱,叔侄五人均认为老太太不识字,代书遗嘱写好之后没有向其宣读,而且从服务所提供的录音来看,头尾不清。

  “母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仅仅是简短回答了律师提的几个问题,遗嘱上关于房屋、股份情况等内容均由律师作出诱导性发问,无论是形式上还是立遗嘱的过程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叔侄五人一致认为,这份遗嘱有问题。

  对此,老太的女儿则认为农村立代书遗嘱有特殊性,老太太原本不识字且年纪太大,不可能作出长篇交代,且工作人员发问母亲并没有反对,对遗嘱主体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示,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

  最后,庭审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遗嘱”那些事儿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很多人选择了生前留好遗嘱。由于公证遗嘱效力强,因此现在选择公正遗嘱是订立遗嘱的绝大多数方式。

  昨天,媒体从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了解到,近几年前来做公证遗嘱的人越来越多,目前进行公证遗嘱的人群中,年龄以50岁到60岁的人最多,遗嘱内容大多是关于房子的分配。

  立遗嘱本是为了避免纠纷。但如果遗嘱没有立好,存在瑕疵,则会适得其反。那么,立遗嘱在法律上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江北法院法官作了讲解。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除了公证遗嘱外,还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除自书遗嘱外,其他遗嘱方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要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需签名。如果是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还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如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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