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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生前立遗嘱 死后子女仍为遗产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7-06-13 22: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9 ℃

  79岁的杨老太去世,而其在去世前经公证处公证立有遗嘱一份,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给其三名子女进行了分配。没想到,杨老太去世不久,老人的大儿子周甲及小儿子周乙就将同胞妹妹周丙告上法庭,要求周丙立即按照遗嘱支付周甲、周乙两人继承款共计10万元。

  据了解,杨老太生前于2013年1月25日经公证处公证立遗嘱一份,该遗嘱主要内容为:“由于本人年事已高,为了预防房产继承纠纷,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本人意愿,自愿立以下遗嘱:一、本人名下有一套住宅楼房坐落于张掖市甘州区某镇某村楼房一套;二、考虑到女儿周丙支付了购房款10万元,并照顾我的生活起居,现在明确表示,我死后,上述房产由女儿周丙一人继承,本人名下如有剩余的征地补偿款,大儿子周甲、二儿子周乙各继承1万元,再有剩余都由女儿周丙一人继承;三、女儿周丙继承上述遗产后,应给付周甲、周乙各5万元,并负责对我养老送终,周甲、周乙负责我的后事”。2013年12月28日,杨老太去世。今年1月10日,周甲、周乙将妹妹周丙诉讼至甘州区法院,要求周丙立即按照遗嘱支付两人继承款共10万元。

  对周甲、周乙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周丙认为,母亲生前患有大小便失禁,一直是由自己照顾,两个哥哥没有照顾过;母亲去世当天,周丙给大哥周甲银行存单两张合计金额 60604元,证明杨老太的遗嘱上由周丙给付周甲继承款5万元,征地补偿款1万元,共计6万元,已经给付。应给周乙的继承款5万元,因某镇某村还有母亲杨老太的征地补偿款没有发放,等发放后就按遗嘱给付周乙。该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杨老太去世当日,周丙给付周甲银行存单两张,共计60604元,对此,周甲称该款中的45000元用于母亲杨老太后事,周丙只认可17000元,周甲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成立,且对父母养老送终是作为子女最基本的义务,因此,周甲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杨老太去世后,周丙拿出杨老太生前征地补偿款的剩余部分为杨老太办理完后事后,所剩余部分仍应是杨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杨老太的遗嘱进行分配。但对于周甲为杨老太后事所花的具体费用数额,兄妹陈述不一致。法院参照有关规定,认定杨老太的丧葬费为19566元,该款应从遗产中扣除,因此,60604元存款中,扣除为杨老太后事支出的19566元,剩余41038元仍应视为是杨老太的遗产,应由周丙继承,该款应视为周丙按照遗嘱给付周甲的继承款。周乙要求周丙支付的继承款500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周丙给付周甲现金8962 元;周丙给付周乙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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