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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7-05-01 0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6 ℃

  法律疑问:

  李某(男)与周某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小三”王某自李周两人分居后即与李某同居在一起,李某的生活起居都由王某照顾。2014年5月李某因心脏病发去世,王某持李某的公证遗嘱要求继承李某的房产,遭到周某拒绝。周某认为,虽然房产是在李某名下,但是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李某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而且,王某是“小三”,遗嘱应该无效。王某认为,遗嘱是在李某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下立下的,并且经过了公证,应该有效;而且房子是由她和李某共同出资购买,并不属于李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再说,在李某患病期间,一直由她照顾,周某并未出钱出力,房产理应由她继承。那么,立下遗嘱由“小三”继承房产,该遗嘱是否有效呢?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遗嘱应该怎么处理呢?

  问题:遗嘱有效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呢?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将房产给“小三”王某的遗嘱是否有效呢?

  解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有效应该具备法律规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条件。实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三是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上述案例中,李某将房产给“小三”王某的遗嘱,尽管从构成的要件来说,这份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它不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遗嘱无效。当然如果王某在购房时有出资,出资部分财产权可以依法确认保护。

  问题:李某遗嘱中处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其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呢?在遗嘱中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呢?

  解答:李某遗嘱中处置的房产是其与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依法属于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遗嘱中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处置了配偶另一方所有的财产,遗嘱处置该部分财产的行为无效。

  问题:若李某的遗嘱无效,那么该房产应该由谁继承?怎么继承呢?

  解答:李某的遗嘱无效,李某的房产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其中1/2属于周某个人财产,另外李某所有的1/2作为遗产由周某及他们的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问题: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立遗嘱,有什么建议吗?

  解答:大家知道立遗嘱很重要,建议主要如下:一是注意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2、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3、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是建议尽早订立遗嘱,遗嘱不用等年纪大时才设立。

  三是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遗嘱的订立和提供遗嘱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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