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注意: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遣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也就是说同居期间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婚生子有继承财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也是有同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不能因其身份而差别对待。
非婚生子不仅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还有以下权利:
1、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
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于2012年10月结婚,2013年12月底,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屋及十余万元现金。2014年1月,王某因悲伤过度早产一男婴,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15年3月,王某及张某父母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得遗产发生分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遂以张某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财产进行分割,并请求继承已死男婴所得的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法》第28...
【案情介绍】
张某与李明于2001年结婚。李明有兄妹三人,但其哥哥姐姐长期旅居国外,只有他与父亲李某共同生活。2007年年底,李某去世,留下住房和存款共计50余万元。因为李明的哥哥正在住院动手术未能回国奔丧,李某的遗产就一直没有处理。2008年秋天,张某因为不能容忍李明感情出轨而与其离婚。2009年5月1日,李明醉酒驾车出车祸身亡。9月份,李明的哥哥姐姐回国处理其父遗产,二人不同意分给张某遗产。张某以随李明...
法律咨询:
请问儿媳有无继承权?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吗?
律师解答: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
民法虽规定子女不论性别皆可平等继承父母财產,但在「传子不传女」传统思维下,却难以落实实质平等。据财政部最新统计,女性声请抛弃继承遗產的比例较男性高出近15%,申报遗產税的被继承人男性比例却远高出女性两倍以上。
财政部统计,2013年遗產税徵收的5921案中,男性被继承人比例占68.8%,女性则为31.2%,显示有遗產者以男性居多;声请抛弃继承遗產的人数为5万1205人,其中女性占56.6%,远高于男性的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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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解析订立遗嘱的三个显而易见的好处
有关遗嘱公证细则
律师: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继承...
一对夫妻大学恋爱四年,毕业后为爱结婚,但婚后才知丈夫不育。两人为爱不离不弃并商议通过“借精”接受试管婴儿。孩子怀上近5个月,丈夫却意外身亡,临终前却留下遗嘱将财产全都留给父母,不让妻子和腹中胎儿继承。
结婚3年没有孩子
李娟(化名)2006年和范文(化名)成为大学同窗,两人在图书馆相识,随后开始了长达4年的恋爱长跑。毕业后,李娟留在武汉与范文结婚。
婚后,两人生活甜蜜,唯一的苦恼就...
在实践中,有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达到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应当看到,有的公证处或者公证员把部分民事诉讼学者主张的“当事人举证主义”观点搬到公证领域,单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便出具公证书,这种做法是极不可取的。在诉讼中能够实行“当事人举证主义”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的证据都须经过“质证”环节;而在办理公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