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对子女的探望权,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此作出约定,但是双方如果在协议或者诉讼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那么,作为另一方可以再对探望权重新起诉对探望权作出主张。一方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一方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对赵凤而言是一种解脱,随之而来的还有痛苦。自打离婚后,每次想念女儿了,她只能与女儿隔街相望,母女对视泪眼涟涟。可前夫却一点也不退让,他说这是给赵凤探望女儿的最高权限了。再也无法忍受思念女儿的煎熬,赵凤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探视权。
离婚时承诺的探望权未兑现
2008年,赵凤和丈夫吴权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雯雯由吴权抚养,...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女,27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艾某,男,61岁,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魏某,女,57岁,系艾某之妻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艾某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养,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组成家庭的不...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对探望权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此规定,我国探望权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从对子女抚养层面而言,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
1994年4月,周某和杨某结婚,不久,他们的儿子小杨出世。然而,在孩子出生不久,杨某和周某就不继续生活在一起。1997年6月,两人经过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调解离婚,他们的婚生儿子由扬某抚养。然而,自从杨某抚养小杨后,扬某对于小杨母亲周某探望儿子的行为不大乐意,有意阻止。这样,在两人离婚后至小杨9岁,周末长达8年未能与儿子谋面。于是周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受理...
申请执行人杨先生 被执行人董女士 一、案情 杨先生与董女士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1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翔(1996年2月9日出生)由董女士抚养,杨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杨先生每次交付抚养费时,探望小翔约30分钟。2001年5月,杨先生以董女士侵犯其探视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时,杨先生从董女士处将小翔接走,当天下午5时,杨先生将小翔送回董女士...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人提出中止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说明] 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利人范围相对较宽,一旦出现因探望而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可以有更多适格的主体向法院寻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