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00年4月,张某某与冯某某经调解离婚,双方婚生之女冯某(现年2岁)由冯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冯某某自行负担。自2000年11月起,双方因探视冯某的问题产生争执,至张某某无法探视。冯某某曾给张某某作出书面承诺,答应其每两周接走孩子一次,后冯某某未按该承诺履行。现冯某随冯某某居住生活。后张某某起诉要求探视子女。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某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九时至十一时在冯某居住地,由冯某某...
探视权行使的意义
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规定...
随着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探望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由于该类案件自身所具有的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特征,加之相关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可运用的执行方法及强制措施又较少,该类案件的执行成了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该类案件的执行难主要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困难。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裁判文书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
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其中,北京以5.5万余对“领跑”全国各大城市。持续增长的离婚率使得探望权纠纷案件也呈递增状态。离婚后如何更好地与孩子相处,父母如何更好地行使探望权,这不仅是一个社会话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整理了一些由探望权纠纷引发的案例,希望能引发读者的相关思考。
不给付抚养费不能成为拒绝...
儿子意外身故后,老陈(化名)夫妇将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了不满2岁的孙子身上,但在探望孙子的过程中,和儿媳摩擦不断。儿媳拒绝老人的“探孙权”。无奈之下,老人将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他们看望孙子的权利。老人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呢?你觉得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老人:希望每个月能探望三次孙子
2012年9月,儿子媳妇底举行婚礼,但幸福却因2013年3月儿子小陈的突然死亡戛然而...
26岁的孙女士与张先生2009年相识,相识一个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1年8月份生下一子,后双方因为终日吵架,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有变故则需赔偿男方40万元。2013年,孙女士以上述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由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她称被告张先生一直以此协议书为由拒绝...
导读: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也就是即使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变更探望权主体。并且将子女规定为探望的对象,只能被动的接受探望。
一、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的情形
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实现探望权是直接抚养子女方的义务。直接扶养方不能禁止、阻碍其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
国内法律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
1、探望权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①有些法院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探望权提出请求的,法院是否一并处理把握不准。有的法院对调解离婚的案件,调解书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也拿不准。②对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等判决无统一规范的标准,各行其是。③对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决当事人轮流抚养子女说法不一,难以适从。
2、探望权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①被执行人的协助义务界定难。被执行人如何协助,协助...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探望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为解决离婚双方探视子女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从心理学角度看维护了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的社会价值定位在两方面:既关爱未成年人,消减心理压力,据心理调查显示,在单亲家庭中生活的子...